国新出发电〔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出版物发行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业务开展情况。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填报要求
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网址: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年度核验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指导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进行用户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
五、报送材料
(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须通过省级新闻出版局提交下列材料。
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25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报告。
4.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实报告。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出版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出版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六、核验条件
(一)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相关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确填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相关出版主管部门。
(二)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在保障本地区发行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度核验组织工作,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核验材料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系统自动生成的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分析、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
(四)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