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事项:版权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条、第53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单位职责。《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1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依法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除外),通常构成著作权侵权。

(五)专项检查计划

报中央办公厅备案,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