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工作细则
来源: 时间: 2023-06-13
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进口音像内容审查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
编码:27010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一般程序。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材料申报、材料受理登记、专家审查、汇总意见、上报总局审批、反馈审批结果、成品缴送、成品核查等。(流程图见附图1)
2.特殊程序。进口音像制品在申报时,如有同步发行、院线电影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即在申请办理版权合同登记的同时提交内容审查材料,但须补交版权合同登记批复文件后方可上报总局审批。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申报人在取得版权合同登记批复后,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提交申请,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正式受理的下发受理单;正式受理后按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并在30天内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详见附表1)
(三)审查方式
进口音像内容审查需采用书面审查、专家审听审看、集中会审等方式,进口音像审查办公室需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分发给专家进行审查、汇总专家意见并作出是否准予引进的建议,将相关材料上报总局出版管理司,出版管理司经复核,作出同意引进、修改后同意引进、不予批准引进的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相关的所有人员都需遵守以下规定,并接收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监督检查。
1.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热心服务,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2.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和传播报审材料的商业机密;不得复制、向外转借样带(品);不得向外透露审查委员会专家名单和审片工作细节。
3.不得接受报审单位及与报审节目有关人员的宴请和礼品,不得接受报审单位邀请参加各类活动。
4.审查音像制品要严格按照受理、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滞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
对违反上述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辞退并追究责任。
附表 表1(进口音像内容审查)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
要求 |
环节名称 |
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办公室经办人审查 |
审查司(局) |
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司 |
责任人 |
音像电子处 |
职责和权限 |
1.在规定时限(5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并完成信息录入; 2.将申报材料分发给专家进行审听审看,15日内收回审查意见; 3.对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办公室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是否准予引进的建议,必要时予以说明; 4.将相关材料和建议上报总局出版管理司; 5.总局批复后,反馈批复结果,必要时给与说明; 6.催缴已批复节目的成品样盘,并对其进行核查; 7.档案管理; 8.对音像销售市场进行调研和检查,并将情况报告出版管理司。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所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汇总专家审查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办公室意见; 4.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5.核查市场上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符合出版要求; 6.审查成品样盘是否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后出版; 7.调研全国音像市场,将市场情况和问题形成调研报告。 |
审查方式 |
1.书面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专家审查,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3.集中会审,对分歧较大的节目内容组织集中会审。 |
审查程序 |
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并录入系统---专家审查---汇总专家意见---办公室提出意见及建议---音像电子处负责人审核---司领导审核签发---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 |
审查结论确定 |
1.现场检查申报材料合格的,发放受理单; 2.现场检查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告知其审查意见; 3.内容审查符合规定的,上报总局批复,准予引进的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予批准引进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 |
审查期限 |
30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及录入2个工作日,专家审查10-15工作日,收集整理意见3个工作日,总局审核、批复及结果反馈共计10个工作日。) |
相关文书 |
1.《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审批事项受理单》; 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3.《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 |
备注 |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需在30天规定时限内完成等。 |
附图1
进口音像内容审查工作流程图 |
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 |
↓ |
持上述合同登记批复文件及进口音像相关申报材料到总局出版管理司办理申报手续。 |
↓ |
出版管理司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发放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移交进口音像审查办公室。 |
↓ |
审查办公室将材料分类、登记并录入进口音像制品管理系统。 |
↓ |
将样盘及相关材料分发至审查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 |
↓ |
对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存在意见分歧的或内容重大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或集中审片。 |
↓ |
综合专家意见提出予以引进、删改后予以引进或不予引进的意见,报出版管理司。 |
↓ |
出版管理司对审查办公室意见进行复核。 |
↓ |
予以引进或删改后予以引进的节目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予引进的节目下发《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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