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审批事项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网络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军队单位:网络出版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详细说明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详细说明

8.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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