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审批事项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军队单位:申请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6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管理负责人(总编辑)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详细说明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详细说明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10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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