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类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9 号)第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 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国家版权局的设立申请书;详细说明

2.申请报告;详细说明

3.发起人名单;详细说明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草案;详细说明

5.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详细说明

6.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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