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经营审批事项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向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在京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可直接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地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1.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书展情况介绍;详细说明

4.参展出版物情况;详细说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在京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1.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书展情况介绍;详细说明

3.参展出版物情况;详细说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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