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经营审批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许可条件

总局批准的、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数量限制

无限制

许可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申报单;详细说明

3.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详细说明

4.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详细说明

5.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详细说明

6.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详细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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